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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朝代土地性质的变化

穿成农家女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历代⼟地制度的演变

1840年以前中国⼀直实⾏⾃给⾃⾜的⼩农经济,下⾯我们来总结中国历代⼟地制度的演变。

1、井⽥制:

形成于商代,盛⾏于西周,⽡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是奴⾪社会的⼟地国有制,所有权属于周王,所谓“普天之下,莫⾮王⼟”。诸侯⾂下只有使⽤权,⽽⽆所有权。井⽥制是奴⾪社会的经济基础,适应并促进⽣产⼒发展。随着春秋时期铁器⽜耕的使⽤,⼤量井⽥之外的荒地得以开垦成为私⽥,奴⾪主破坏井⽥制,井⽥制开始⽡解。

2、均⽥制:

485年,北魏孝⽂帝采纳汉族谋⾂建议,在不触动官僚地主⼟地前提下,颁布均⽥令,推⾏均⽥制。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地制度。⽬的是增加政府财政收⼊。主要内容有①国家将掌握的⼟地实⾏分配。丁男受露⽥40亩,桑⽥20亩;妇⼥受露⽥20亩,奴婢和耕⽜也相应受⽥。②⼟地不得买卖。受⽥者年⽼或死亡,露⽥归还国家,桑⽥传给后代。③官吏在任时可按级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均⽥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种⼟地制度。它以法律形式确认受⽥者的⼟地占有权和使⽤权。

性质与作⽤分为以下⼏点:①封建社会⼟地国有制度。②确认了受⽥者的⼟地占有权和使⽤权。③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恢复经济和民族融合。隋朝和唐朝前期推⾏的均⽥制,限制了⼟地的买卖和⽆限占有,在⼀定程度上抑制了⼟地兼并。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天宝年间,⼟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政府直接⽀配的⼟地⽇益减少,均⽥制⽆法推⾏。

3、更名⽥:

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地,归现在更种⼈所有,叫作“更名⽥”。⼀定程度满⾜农民⼟地要求,对清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积极作⽤。封建⼟地所有制⼤体分为三种类型:国家⼟地所有制(如均⽥制等)、地主⼟地所有制、农民⼟地所有制。其中地主⼟地所有制占主要地位,是封建⽣产关系的基础,产⽣于春秋战国时期,直⾄民主⾰命后的⼟改才被消灭。东汉时的豪强地主的⽥庄、各封建王朝时的⽥庄和⼟地兼并,都是封建地主⼟地所有制的集中体现。农民⼟地所有制虽不占⽀配地位,但却⼴泛⽽分散,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和长期存在的基础。均⽥制始于北魏,流⾏隋唐。这种形式往往是在经历了⼀场战乱和社会动荡之后,国家控制了⼤量⽆主⼟地的情况下实⾏。授⽥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地,⼜能使农民得到⼀定⼟地,因此,有利于缓和阶级⽭盾和经济的发展。

⼟地兼并是在封建⼟地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法克服的经济现象。⼟地兼并往往在⼀个朝代的后期表现突出,它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地私有制和地主阶级⼒量增强的表现。如:西汉末年、唐朝中后期、北宋中期、明朝中后期时,⼟地兼并现象⼗分严重。当⼟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盾突出起来。⼀是农民与地主的⽭盾,⼆是封建国家同地主的⽭盾。这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结果,⼀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兼并的措施,使兼并现象得到⼀定程度的缓解,⼆是直接导致农民战争的爆发。如北宋中期王安⽯为抑制兼并⽽采取“⽅⽥均税法”;明朝中后期张居正则采取“⼀条鞭法”;唐朝杨炎实⾏“两税法”也有限制⼟地兼并的⽤意。上述三例的措施在默认了⼟地兼并这⼀社会现象的前提下⽽采取的增加政府收⼊以巩固经济的做法,虽说在⼀定程度上对地主兼并⼟地有所约束,但是实际上这样的办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由于⼟地兼并现象严重⽽导致的农民战争有唐末、北宋中期、明末农民战争。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历代⼟地制度的演变

1840年以前中国⼀直实⾏⾃给⾃⾜的⼩农经济,下⾯我们来总结中国历代⼟地制度的演变。

1、井⽥制:

形成于商代,盛⾏于西周,⽡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是奴⾪社会的⼟地国有制,所有权属于周王,所谓“普天之下,莫⾮王⼟”。诸侯⾂下只有使⽤权,⽽⽆所有权。井⽥制是奴⾪社会的经济基础,适应并促进⽣产⼒发展。随着春秋时期铁器⽜耕的使⽤,⼤量井⽥之外的荒地得以开垦成为私⽥,奴⾪主破坏井⽥制,井⽥制开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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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均⽥制:

485年,北魏孝⽂帝采纳汉族谋⾂建议,在不触动官僚地主⼟地前提下,颁布均⽥令,推⾏均⽥制。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地制度。⽬的是增加政府财政收⼊。主要内容有①国家将掌握的⼟地实⾏分配。丁男受露⽥40亩,桑⽥20亩;妇⼥受露⽥20亩,奴婢和耕⽜也相应受⽥。②⼟地不得买卖。受⽥者年⽼或死亡,露⽥归还国家,桑⽥传给后代。③官吏在任时可按级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均⽥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种⼟地制度。它以法律形式确认受⽥者的⼟地占有权和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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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与作⽤分为以下⼏点:①封建社会⼟地国有制度。②确认了受⽥者的⼟地占有权和使⽤权。③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恢复经济和民族融合。隋朝和唐朝前期推⾏的均⽥制,限制了⼟地的买卖和⽆限占有,在⼀定程度上抑制了⼟地兼并。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天宝年间,⼟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政府直接⽀配的⼟地⽇益减少,均⽥制⽆法推⾏。

3、更名⽥:

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地,归现在更种⼈所有,叫作“更名⽥”。⼀定程度满⾜农民⼟地要求,对清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积极作⽤。封建⼟地所有制⼤体分为三种类型:国家⼟地所有制(如均⽥制等)、地主⼟地所有制、农民⼟地所有制。其中地主⼟地所有制占主要地位,是封建⽣产关系的基础,产⽣于春秋战国时期,直⾄民主⾰命后的⼟改才被消灭。东汉时的豪强地主的⽥庄、各封建王朝时的⽥庄和⼟地兼并,都是封建地主⼟地所有制的集中体现。农民⼟地所有制虽不占⽀配地位,但却⼴泛⽽分散,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和长期存在的基础。均⽥制始于北魏,流⾏隋唐。这种形式往往是在经历了⼀场战乱和社会动荡之后,国家控制了⼤量⽆主⼟地的情况下实⾏。授⽥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地,⼜能使农民得到⼀定⼟地,因此,有利于缓和阶级⽭盾和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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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兼并是在封建⼟地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法克服的经济现象。⼟地兼并往往在⼀个朝代的后期表现突出,它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地私有制和地主阶级⼒量增强的表现。如:西汉末年、唐朝中后期、北宋中期、明朝中后期时,⼟地兼并现象⼗分严重。当⼟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盾突出起来。⼀是农民与地主的⽭盾,⼆是封建国家同地主的⽭盾。这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结果,⼀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兼并的措施,使兼并现象得到⼀定程度的缓解,⼆是直接导致农民战争的爆发。如北宋中期王安⽯为抑制兼并⽽采取“⽅⽥均税法”;明朝中后期张居正则采取“⼀条鞭法”;唐朝杨炎实⾏“两税法”也有限制⼟地兼并的⽤意。上述三例的措施在默认了⼟地兼并这⼀社会现象的前提下⽽采取的增加政府收⼊以巩固经济的做法,虽说在⼀定程度上对地主兼并⼟地有所约束,但是实际上这样的办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由于⼟地兼并现象严重⽽导致的农民战争有唐末、北宋中期、明末农民战争。

材料来源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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